作者:杨玲议付行追索权出口押汇让渡
摘要:议付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广泛,但修订后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未对其项下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明确规定,而是留给各国国内法加以解决。那么,议付行在遭到开证行拒付时是否享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议付行是开证行的分行,议付了“无追索权”汇票时是否对其追索权造成影响?中国国内法上对此问题又是如何对待的?本文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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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论与实践》(月刊)创刊于197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主管,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金融学会主办,CN刊号为:41-1078/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金融理论与实践》以金融理论经研究和金融业务实践探索为主要任务的刊物。其宗旨是:探索发展金融理论,服务金融改革实践,拓展金融业务领域,反映金融运行信息,展示金融科研成果,培养金融科研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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