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康复公司担保决议公司担保行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交易相对人
摘要:《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的规定仅仅属于规范公司内部机构的程序性规范,其功能在于规范公司内部机构的行为,不宜直接作为认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效力的直接依据。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担保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既要体现公司意思,也要体现交易相对人即债权人的意思,存在一个利益平衡问题。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担保决议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而应按实际情况将之区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交易相对人即债权人的主观意思来认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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