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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作者:杨德桥要约邀请准法律行为容纳规则缔约过失责任

摘要: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准法律行为"。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效力根源在于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法的效率原则。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其真实性、不可任意更改性、效力持续性以及"容纳规则"的适用。因过错要约邀请所生的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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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研究

《金融教育研究》(CN:36-131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金融教育研究》立足于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依法办刊、追求卓越的办刊理念,坚守传导金融政策、探讨金融理论、体察金融生活、聚焦金融教育的办刊宗旨,着眼于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读性,大力开展学术争鸣、繁荣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力求办出特色、办出亮点、办出品位,努力把刊物打造成高水平、高质量、有特色的金融教育学术交流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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