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小明投资者保护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起人法律地位
摘要:现行基金法没有明确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但基金发起人既是基金合同缔结者,又是受托人的决定者,作用不可忽视,而学术届对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也存有争论,因而深入探讨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仍有非常重要理论和实际意义。本文立足于投资者保护和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基金立法目的,对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作一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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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研究》(CN:36-131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金融教育研究》立足于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依法办刊、追求卓越的办刊理念,坚守传导金融政策、探讨金融理论、体察金融生活、聚焦金融教育的办刊宗旨,着眼于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读性,大力开展学术争鸣、繁荣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力求办出特色、办出亮点、办出品位,努力把刊物打造成高水平、高质量、有特色的金融教育学术交流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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