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刚金融监管模式法律定位稳定性独立性准司法权
摘要:金融监管模式的法律定位是指一个国家在有关金融法律中对其金融监管组织机构所作出的明确界定和安排,但中国现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法律定位在法理上存在若干重大缺陷,构成中国金融业运行中的不和谐因子。因此,需要从制度的层面来探讨金融监管主体及其组织结构以及金融监管主体的权力和制约的平衡,以期有效解决主体的金融监管权力弱化和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弱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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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学研究》(CN:44-169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金融经济学研究》坚持“探索金融理论前沿,服务金融改革实践”,既注重金融基础理论研究,又反映结合中国金融发展转型的最新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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