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子平民间金融非法集资系统性风险功能监管
摘要:民间金融的政策变化与属性争议使如何对其进行法律治理成为难题。我国目前主要以非法集资法律制度作为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手段。然而非法集资法律制度秉承的金融抑制政策导向和机构监管逻辑使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使地方政府产生对其进行选择性执法的动力,从而在民间金融的规制上与中央政府构成博弈,导致非法集资法律制度规制失灵,并出现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空白。只有通过功能监管改革,将所有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民间金融活动(无论合法与否)都纳入类型化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才能有效避免监管空白,防止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累积。此外,在一个更长的时间内,还应当拓宽金融市场准入,并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权,以实现市场均衡和规制均衡,彻底解决我国的民间金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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