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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及其监管选择

作者:侯太领资产证券化法律本质监管选择

摘要: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在理论和实务中仍然是一个未彻底解决的问题。事实上,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是基础资产获得独立信用资格,这是法律客体主体化的结果。由于道德上追索权等因素的存在,无论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如何,发起人都始终承担着实质上的兑付责任,而证券化在处理模式上则属于一种法律规避行为。我国当前信托模式的证券化产品存在法律逻辑上的悖论和司法上的不确定性,新型证券化业务则欠缺有效法律依据。鉴此,坚持监管规则与法律规范的衔接和统一,构建资本和行为的双重约束体系,加强信息监管等,应当成为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选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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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

《金融监管研究》(月刊)创刊于2012年,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10-1047/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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