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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风险准备金相关问题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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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2018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请问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具体包括:客户远期售汇业务;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2)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的前述同类业务产生的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的头寸。(3)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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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会计

《金融会计》(CN:11-3329/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金融会计》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和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为主体的全国性中央级金融会计专业刊物。发行范围广泛,从各大金融机构总部到其基层网点,发行量居全国专业类刊物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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