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其林; 刘冬梅行政处罚主体空头支票行为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社会信用环境合法利益结算资金商品交易支付手段清偿债务
摘要:支票作为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手段,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但是,在支票使用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也影响了结算资金汇路的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为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持累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行政处罚主体,负责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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