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被动管理型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顾问的法律责任——以广州穗富案为例

作者:李逸斯资产管理被动管理投资顾问信义义务违法所得

摘要:投资顾问主导的被动管理型资管业务运作中,投资顾问名为提供投资建议,实则控制资管计划账户。该业务模式下,资管产品受托人与投资顾问间不存在转委托关系,受托人对投资顾问管理职权的转移来源于委托人与名义管理人之间资管协议的安排,受托人只需保留最低限度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当该类型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追究违法责任时,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均仅为投资顾问,受托人也可能受到责任追究,但其担责源于最低限度的管理职责和义务衍生下的管理失职。由于资管产品的特殊性,违法所得应指'违法行为带来的所得',包括违法行为主体的所得和他人因该违法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追责时均应没收,处罚时则宜以'买卖证券的金额'作为确定罚款幅度的依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金融法苑

《金融法苑》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