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颀瑶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
摘要:欣泰电气案作为“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案”备受关注,但该案除强制退市之外,也展现出虚假陈述中责任人身份重合下的行政处罚问题。即在虚假陈述案件中,证监会对行为人同时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作出双重处罚是否恰当。该案中“双重身份双重责任”处罚实际上突破了证监会历来对“实际控制人”的处罚逻辑。在身份重合的情况下,不宜将造假行为基于两个身份区分为两个独立的行为,双重身份也并不必然导致双重责任。在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长身份重合时,其行为可参照《刑法》上“想象竞合”的处理方式,以“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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