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法益衡量与风险防范:试论出口信用保险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作者:林诚出口信用保险法律适用定损核赔程序索赔权审查责任

摘要:近年来的出口信用保险纠纷案件多涉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商(被保险人)与融资银行三方主体之间的争议。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和域外法律,可以明确以下三个方面问题: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出口商之间,定损核赔程序应当适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诉讼前置条款';在出口商与融资银行之间,融资银行仅在有书面索赔权转让协议时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融资银行之间,双方皆只对基础交易负有形式审查责任,但各自都应当尽职审查,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金融法苑

《金融法苑》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