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马照平; 张耀中惩罚性损害赔偿证券仲裁合宪性改革

摘要:美国证券仲裁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项充满特色的历史制度。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证券仲裁中的可适用性,美国从开始的不予认可,到后来的司法争议,直至最终的主流认同。其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步入合宪性改革阶段,但仲裁价值与合宪性要求的激烈冲突,导致改革的进展较为缓慢。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是在美国金融业监管局成立前还是成立后,美国仲裁机构对惩罚性损害赔偿裁决的适用保持一贯的谨慎:一般只有明显主观恶意的严重证券侵权行为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鉴于该制度在美国证券仲裁中的重要价值,相关研究对我国证券侵权责任的发展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金融法苑

《金融法苑》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