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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故意致害被保险人案件之处理——以对《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解读为基础

作者:康文义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合同生效保单现金价值养老保险保险费率死亡保险保险事故目的解释共同

摘要:<正>引言1999年长沙市发生了一个这样的案例:1997年11月6日,投保人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0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A。周某交纳了1078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周某与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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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苑

《金融法苑》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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