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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对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分析与界定

作者:刘诗聪公司司法解散解散公司小股东利益三条公司制度股权置换前置程序股份转让财务困难资本多数

摘要:<正>引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赋予小股东司法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但由于规定过于宽泛,含义模糊,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该条的理解争议很大,特别是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本文尝试对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进行分析和界定,以期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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