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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罪——《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二条第一款述评

作者:王炜挪用公款罪主体范围十二条犯罪对象证券犯罪行为方式犯罪主体情节严重犯罪化定罪处罚

摘要:<正>2006年6月29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六)》顺利出台。如学界普遍称赞的那样,其中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很好地弥补了原有刑事法律的两大漏洞。简要而言:其一,挪用类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个人,单位也可能构成挪用类犯罪;其二,挪用类犯罪的对象种类拓宽,突破"资金"的限制,股票、债券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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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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