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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卖方适当性义务:可能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案

作者:武长海; 李明昊; 武博雅金融消费者行业监管再审申请公募基金会议纪要赔偿责任法律责任适当性义务

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发表观点,加重了金融产品卖方的法律责任;同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恩济支行与王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建行案”)二审生效,再审申请被驳回,建行作为公募基金代销机构承担了全额赔偿责任.《会议纪要》和“建行案”的判决结果对于金融产品卖方责任的认定,实质改变了我国金融市场中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销售者与监管的微妙平衡,恐将对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监管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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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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