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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滞后新交法的困惑

作者:张小红过错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责任承担后果处罚标准部门强制保险受益

摘要:以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二者完全分开,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即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事实后果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受益”,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承担过错方引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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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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