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席书旗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公信原则
摘要: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国家的立法通例,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物(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在立法上、在效力的厘定上是不可分割的.可以说,无权处分行为是动态的一面,而善意取得是通过无权处分行为完成的,是无权处分的可能法律后果之一,是静态的一面.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横跨物权与债权两大领域,二者的协调自然会涉及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的问题.从交易的整个宏观层面上来讲,在债权法中,我国对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应是统一干交易安全原则之中;而于物权法中,公示公信原则应是协调二者的角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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