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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突破海洋油污赔偿限额的条件

作者:张海枫海洋油污赔偿限额重大过失美国模式

摘要: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对船源油污和离岸钻井平台导致的油污确立了统一的突破损害赔偿限额的条件。美国的“重大过失”标准与国际公约的“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标准具有内在一致性,即行为人在明知可能造成损害但依然轻率的行为,则丧失赔偿限额的权利。重大过失是责任人对其注意义务的严重违反,比一般过失更具有可责性。法院可以首先判断责任人是否具有一般过失,再通过“明知”、“故意”及“轻率”等因素来判断责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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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N:44-1285/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长期秉承前任校长何炳松先生的创刊宗旨:“用意就在使全体教授除讲学以外,有发表研究心得,以著作贡献社会的机会。集合本大学全体教授,站在纯粹学术的立场,时时发表他们平素研究的或读书的心得,当作和国人商榷的资料,藉以稍尽一点学术贡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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