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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用事业特许行为的法律效力研究

作者:李明超特许行为法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属人效力

摘要:政府公用事业特许行为的特殊功能在于使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得以明确化、稳定化,其法律效果的发生只能依赖于特许行为的效力。关于公用事业特许行为的法律效力,可透过"时、空、人"三维视角,立基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结合公用事业特许立法和实践展开讨论。在时间效力方面,有效的告知是特许行为生效的时间基准,特许经营期限决定了特许行为的有效期间,并且效力期间会随着特许行为本身要素或者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延续或者终止。在空间效力方面,特许行为的效力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排他性。在属人效力方面,特许行为对特许经营者和行政机关等主体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并具有一定的执行力,以确保公用事业特许目的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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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N:44-1285/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长期秉承前任校长何炳松先生的创刊宗旨:“用意就在使全体教授除讲学以外,有发表研究心得,以著作贡献社会的机会。集合本大学全体教授,站在纯粹学术的立场,时时发表他们平素研究的或读书的心得,当作和国人商榷的资料,藉以稍尽一点学术贡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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