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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中的强制公证

作者:李倩不动产登记强制公证实质审查形式审查

摘要: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簿的公信力要求完成登记的权利应当尽可能与真实权利状况相一致,在登记过程中应当对相关申请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但登记机构又囿于法定权限和自身能力的限制,对很多事项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有必要引入强制公证程序,由公证机构先行审查,再由登记机构对公证文书进行形式审查,从而缓解两项制度之间的张力与矛盾,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的内在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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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N:44-1285/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长期秉承前任校长何炳松先生的创刊宗旨:“用意就在使全体教授除讲学以外,有发表研究心得,以著作贡献社会的机会。集合本大学全体教授,站在纯粹学术的立场,时时发表他们平素研究的或读书的心得,当作和国人商榷的资料,藉以稍尽一点学术贡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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