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秩序管理阻断交通社会治安执行职务公共秩序维权过程中共济南市委示威活动中
摘要:<正>JNCR-2013-0070001济公通[2013]1号为维护济南市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社会秩序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意愿,维护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到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中共济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党政机关信访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到公共场所表达意愿的,也应当依法进行。二、公民在维权过程中(或者在公共场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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