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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监察通知

摘要:<正>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监察厅、人事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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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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