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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抚恤标准通知

摘要:<正>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05]33号)精神,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具体见附件。二、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再增加500元,其中140元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三、各县(市)区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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