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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之界定

作者:史华松 周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教育界定

摘要:科学界定法庭教育的概念和属性,全面揭示法庭教育制度的属性和功能定位,是解决当前有关法庭教育制度诸多争议的基本前提和重要途径。法庭教育是衔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教育、矫正环节的重要“桥梁”,是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的教育,是突出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教育,是强制性和干预性的特殊社会教育,是与审前社会调查、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合适成年人参与、营造适当教育情境等程序保护措施相辅相成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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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C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集中反映融政治性、学术性、创新性于一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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