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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

作者:丁彩彩电子证据证据分类证明机理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电子证据相应的证据地位,学术界对此争议颇多,导致实务中困境重重。实质上,我国的证据是以证据材料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分类的,而不是证据材料外在的表现形式。据此,电子证据尽管种类繁多,但其证明机理与传统的证据种类有一致之处,没有特殊之处,因此没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证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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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C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集中反映融政治性、学术性、创新性于一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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