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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局限性及其司法矫正

作者:董疆; 时进刚法的局限性法律解释司法途径矫正功能法官素质

摘要:根源于法本身的特性,制定法具有不可排除的种种局限性特征,然而以实现正义和会正为目的的法律,在被实施过程中必须弥补和矫正这种局限性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司法途径来矫正法的局限性,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对法的发展和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意义,但是法官解释法律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为了更好的发挥司法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功能,必须完善法官解释法律的体制和技术问题,而最重要的是解决法官素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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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C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集中反映融政治性、学术性、创新性于一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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