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疆; 时进刚法的局限性法律解释司法途径矫正功能法官素质
摘要:根源于法本身的特性,制定法具有不可排除的种种局限性特征,然而以实现正义和会正为目的的法律,在被实施过程中必须弥补和矫正这种局限性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司法途径来矫正法的局限性,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对法的发展和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意义,但是法官解释法律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为了更好的发挥司法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功能,必须完善法官解释法律的体制和技术问题,而最重要的是解决法官素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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