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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不作为的可诉性探讨

作者:刘丹; 施春军高等学校公务法人不作为事业单位法律救济行政赔偿可诉性

摘要:虽然司法实践中学校已经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对于学校的法律地位的界定在理论界仍然存在着争论,不管是特殊的民事主体理论,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该问题难以自圆其说.这其中有一些高校不作为的情形: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由于表现形式多样,进行相应的司法救济和要求国家赔偿虽然非常必要但也有很多困难,因此借鉴其他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有助于我国较好地解决该问题,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也符合我国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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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C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集中反映融政治性、学术性、创新性于一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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