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丹; 施春军高等学校公务法人不作为事业单位法律救济行政赔偿可诉性
摘要:虽然司法实践中学校已经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对于学校的法律地位的界定在理论界仍然存在着争论,不管是特殊的民事主体理论,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该问题难以自圆其说.这其中有一些高校不作为的情形: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由于表现形式多样,进行相应的司法救济和要求国家赔偿虽然非常必要但也有很多困难,因此借鉴其他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有助于我国较好地解决该问题,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理论上的依据,也符合我国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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