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项目质量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吉林省
摘要:(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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