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关注保险免责条款

作者:乔元兀 闰虹光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责任法律效力保险合同当事人合同纠纷

摘要:近日,抚松法院审结—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中的免责条款为依据,对交通事故受伤者的医药费中超出医保范围用药不予赔付,投保人为此诉至法院。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常被一方当事人写人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其真实意思是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吉林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吉林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是一个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农业生产经营部门、涉农企业、农业科研院所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经济信息期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