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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作者:李阔 贾艳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权益土地补偿承包地补偿费附着物法院

摘要:甲、乙系姐弟关系。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甲、乙及其父亲王某一家共同生活,并承包了三人的土地。1984年甲外嫁至临村,与张某结婚,在该村未分到承包地。2007年10月3日,因政府修路需要征用乙现耕种的1.568亩土地,乙于2009年4月4日将该土地补偿款共25497.06元(含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费)领走,现甲认为自己应享有一份土地补偿款,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返还其应分的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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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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