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权利冲突公示方式
摘要:就房屋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我国《物权法》采登记生效主义,然而不动产物权在进入流转阶段之后,由于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不动产交易方式的复杂性,在出现多重权利主体的情形下,仅仅依靠登记生效主义往往难以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多重权利冲突的体系下,应当依照各种公示方式所具有的权利推定能力的强弱构建不动产物权权利归属的裁判规则。依此逻辑进路下的裁判规则包括基本规则:“法定公示方式强于非法定公示方式规则”,以及“占有强于其他非法定公示方式、其他非法定公示方式强于未公示规则”,在此基本规则之下,当已经占有房屋的先买受人较已登记的后买受人更加应当被保护时,则应当适用“优先保护占有人规则”。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