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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澄明对“人格权”立法之争的调和

作者:彭诚信 王聪人格法律人格自然人格人格权民法典编纂

摘要:人格具有法律人格与自然人格多元内涵。法律人格有“罗马法上的法律人格”与“现代法上的法律人格”之别,前者把主体资格作为特权予以分配,后者则把主体资格平等对待并体现为现代法上的权利能力制度。立基于自然人格之上的现代法律人格的平等性决定了具体权利的多元性以及法律保护的立体性。人格权与与自然人格没有直接的规范关联,与法律人格有直接但非唯一与排他的规范关联,这一特性决定了人格权法能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更多是形式意义上的立法选择,而非主要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价值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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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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