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师郑绍 魏巍农村金融创新新时期金融服务工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互动合作机制
摘要:2007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信贷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09年中央1号文件之后,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本文本着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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