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浩法的概念秩序形式法治规范权威
摘要:无论是理性主义还是经验主义,都无法让我们对法的概念形成绝对的内心确信。即使对法的概念进行一个相对确切的定义,很难说定义本身存在什么必然的意义。文章认为,我们应当立足现实的法治状况来分析法的概念构成,在分析法具有哪些要素的过程中,进而促进法治的发展与完善。法的概念分析应当是在现行的实证法秩序的框架内进行的,它需要遵循形式法治的精神与正当的规范体系,以此也有利于国民良好规范思维的形成。对于我国目前的法治发展阶段而言,仍需要以形式法治优先的思维来对法的概念和规范的权威予以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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