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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府的公共性与自利性

作者:郝燕政府职能公共性自利性社会正义法制建设

摘要:政府的公共性即政府为公众服务、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属性,这是政府的根本属性.政府的自利性即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外,还具有为个人及其自身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的属性,这是政府的重要属性.正确处理和对待政府的公共性与自利性,对我国市场化过程的顺利推进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点:一是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性,又要划定其合理的边界;二是既要鼓励政府合理的自利性,又要抑制其不合理的自利性;三是制定健全的法律制度使两者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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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发展

《经济与社会发展》(双月刊)创刊于2003年,由广西社会科学院主管,广西社会科学院主办,CN刊号为:45-1319/C,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经济与社会发展》是评论经济运行体制与社会发展进程之间的关系的刊物。本刊全面解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联,经济发展与政治改革,文化发展,教育进步等方面的相互促进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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