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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共同基金法律制度之比较——以组织形式及法律关系为中心

作者:尹禹文两岸共同基金组织形式法律关系

摘要:共同基金,即所谓的mutual funds。美国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规定3(c)(3)将“投资公司”分为三类,其中以management company型态的投资机构最为普遍。通常管理公司的共同基金可以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而二者的标准是划分发行的证券是否可以回购。开放式基金占多数,因此习惯上提到共同基金。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由于该法较大之修订及两岸法制经济环境之差异,大陆共同基金之组织形式及基本法律关系与台湾地区之基金有较大之不同,探讨以共同基金之组织形式及法律关系为中心的两岸差异对两岸共同基金法制建设均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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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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