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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干预主体体系论

作者:傅智文干预主体公利体市场机制市场失灵经济促进

摘要:经济法是国家设立特定机构以对各种经济实体影响市场效率的行为进行干预而建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国家为维护经济市场秩序、稳定和繁荣市场经济的整体公共利益,以市场行为或市场行为矫正为行为模式的公共机构,统称为公利体,区别于行政主体。公利体干预市场的目的是建立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法上的干预主体包括确立市场体制的立法者、维持健康市场体系的竞争管理者、维护市场稳定的宏观调控者、促进经济发展的技术引导者和建设公共品的公共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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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导刊

《经济研究导刊》(CN:23-153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经济研究导刊》在学术委员和编委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广大作者和读者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龙江学术杂志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2006年该刊发表的文章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9篇,索引收录101条。获奖情况2007、2009获第二届、第三届“北方优秀期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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