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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地位的检视与完善

作者:白俊勇; 程媛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地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利用效率双层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合作社责任界定改革开放

摘要: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产生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政策性。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产出,以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应运而生。作为这种经营体制的主体,“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及其他大型生产资料承包人”被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称谓写进了法律文本。这种制度实践稳定了农村基本生产关系,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市场主体日益多样、主体责任界定日益清晰的当下,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主体形式不清晰、主体责任难界定,学界对于其民事主体地位存废及应当如何规定,产生了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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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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