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琳; 倪庆东; 田风(摘)证券税制重复征税应税利润利息所得投资所得金融债券
摘要:一、对证券投资所得重复征税。 1.对已分配利润重复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经济研究参考》(CN:11-300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651547 评论 60
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542264 评论 58
部级期刊
人气 517051 评论 78
人气 472845 评论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