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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事业税收优惠的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作者:万莹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事业残疾人员特殊企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设计功能丧失社会福利性

摘要: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员的认定不公平。作为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福利企业能享受到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享受这些税收优惠的先决条件是所安置的残疾人达到企业生产人员的一定比例,并且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照顾对象仅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在内的“四残”人员。由于税务部门在审核福利企业退免税资格时依据的是税收法规,这就将智力残疾人排除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之外,导致近年来,福利企业原有的智残职工逐渐被辞退。例如在2000年企业年榆中.由于智残职工不能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山东省济南市不少企业残疾职工比例降到了税收优惠标准以下,被要求追回企业前2年的退税款。而《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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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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