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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进一步改革的策略选择

作者:孙飞; 徐(摘)个税改革居民个人收入课税模式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税制模式

摘要:1.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从世界各国个税制度建设的实践看,主要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及混合所得课税模式(也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三种。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能有效地控制税源,但不利于实现税负公平。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但实施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居民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方便有效的个人收入汇总工具和收入核查手段等。就我国目前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造成更大的税收流失;完全实施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又不具备条件。因而,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我国“十一五”期间个税改革的务实选择。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经常性或有较强连续性的收入列为综合所得的课征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并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进行分项课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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