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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预算执行的制度性监督

作者:文宗瑜; 董敬怡; 申明(摘)国有资本预算预算执行监督监督主体公共财政体系公共财政预算监督制度监督机制出资人应当

摘要:1.国有资本预算执行的制度性监督主体。在设计国有资本预算执行的制度性监督时,相应的,一是要考虑遵照现有公共财政体系内的监督机制,二是要从国有资本预算的特点出发。因此,对国有资本预算执行监督应当实行双重监督。这种双重监督一方面是指国有资本预算作为公共财政体系的组成,作为公共财政预算的附加预算,应当适用而且必须接受现有公共财政体系的监督制度,不能游离于公共财政体系的监督制度之外。同时,作为国有资本预算,无论是收益依据、支出形式等都和公共财政预算有所区别。理论上国有资本预算中无论是国有资本的收益还是支出,其处置权都应当由出资人作出决定,接受出资人——全体国民及时全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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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参考

《经济研究参考》(CN:11-300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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