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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建议

作者:李木子; 徐(摘)发行主体地方公债地方政府城市政府经济发展速度发债主体审批制度吸纳能力不作为

摘要:1.发行主体.地方公债的发行应以城市政府为主体,省、自治区政府一般不作为发债主体.对申请发债的地方政府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首先批准开放程度较高、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具有较强债务吸纳能力的大中规模城市发行公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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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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