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祖华; 徐遗产税税收制度税制模式课税对象税收征管世界纳税义务人总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
摘要:1.总遗产税制.该模式是就财产所有人死亡遗留的财产总额,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而征收的一种税制模式,即所谓的"先税后分".其优点是:税制简便,税源易控制,便于征管,成本低.缺点是:对遗产总额进行课征,未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以及继承人实际继承遗产多少,不太符合公平原则和能力负担原则.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等采取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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