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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教育的实践主体与目标——“士”与“士大夫”精神的内涵与特质

作者:李宁宁儒家教育士大夫精神特质

摘要:如果把教育的内涵和特质看成是一个社会的文明形态的重要表征的话,那么中国的传统教育,无疑是在一个政教合一的政治伦理结构中展开的,几乎所有的思想文化和伦理道德,甚至一切的社会规范都是围绕维护社会治理这个大目标。马克斯·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指出:“中国皇权所具有的最高祭司与政教合一的性质,决定了士人的地位,并且也决定了中国文献的特性”[1]所以,我们讨论古代教育的实践主体——“士”,以及“士”的形成机制、社会文化地位和作用时,就必须面对传统中国政教合一的社会现实,以及由这样一种伦理政治结构所造成的“士道”与“君权”的内在矛盾与张力。当然人们也可以在儒家知识分子群体的价值追求和精神风貌中,时时感受到那份有着崇高精神情怀的“士大夫人格”与“士大夫精神”。而这样一种以天下为己任的担当意识和以道德为目标的精神信念,构成了古代士大夫最为凸显的价值标识;而崇尚和坚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个性品质,则成为他们普遍的人格操守和人生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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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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