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中世纪欧洲的法治元素

作者:程汉大法治元素封建制度基督教自治城市

摘要: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核心是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秩序由法律规定,并依法律而运行。这在欧洲历史上主要体现为宪政的多元一体化进程。这一进程发源于古希腊罗马,确立于近代欧美。在介于二者之间的中世纪,作为国家体制的宪政文明虽然销声匿迹,但宪政文脉并未泯没中断。除了古典宪政的遗风余韵在一定范围内保存下来之外,在欧洲封建制度、基督教、自治城市和思想领域中,都孕育了大量新的制度性和理念性的法治元素。所以,中世纪不是欧洲宪政史上的断层期,而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多元素发展期,也是横亘在古典与现代两次宪政高潮之间的一个承上启下的过渡期。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经济社会史评论

《经济社会史评论》(CN:12-1443/K)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经济社会史评论》已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及CNKI系列数据库全文收录,将努力办成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期刊。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