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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作者:程建华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线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传播消费法律关系国际互联网

摘要:在线消费法律关系中,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主体——经营者根据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提供服务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即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以下简称ICP)和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ISP)。ICP自行选择、编辑某类信息上载到网络以供社会公众访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而ISP是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也不选择、改变信息的接受者,因而其与ICP的在线信息披露要求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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