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若干问题

作者:邵博忠; 高曙光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所有权人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受让人转让

摘要: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最明确、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经济论坛

《经济论坛》(CN:13-102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